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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採購合同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採購合同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其中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税。對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企業或商品流通企業,凡按照規定設置帳薄進行核算,並能如實提供購銷合同及合同性憑證的,應由納税人提出申請,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核准,發給其“印花税自行匯繳許可證”,實行由納税人按購銷合同標的金額,自行彙總計算繳納印花税的辦法;凡不按規定設置帳薄或雖設置帳薄,但帳目混亂,收入、費用憑證殘缺不全,且不能如實提供購銷合同及合同性憑證的,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核實,發給其“印花税核定匯繳通知書”,實行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按納税人購銷金額一定比例核定徵收印花税的辦法。第四條規定,對實行核定徵收購銷合同印花税的納税人,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應依照《税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按下列標準核定計税依據:

對於採購合同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一)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企業的印花税依據

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採購環節應徵的印花税,按採購金額50-80%的比例核定計税依據;對銷售環節應徵的印花税,可按銷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計税依據。

(二)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商品流通企業的印花税依據

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可根據實行情況,對採購環節應徵的印花税,按採購金額60-90%的比例核定計税依據;對銷售環節應徵的印花税,可按銷售收入20-50%的比例核定計税依據。

(三)年利潤小的企業印花税依據

對年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的小型商業企業,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審查核實後,可按照其採購金額40%比例核定計税依據。

需要明確的是,購銷合同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法定的,只要購銷合同成立,就應該繳納相應的印花税,而不考慮該合同有沒有實際履行,如果對有關税費的交納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税務部門提出行政複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