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中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物業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超過訴訟時效期,要根據具體情況確認。 首先、拖欠物業費是民事糾紛,在民事糾紛中不叫追訴期而是叫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依據這兩條的規定你的物業公司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規定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具體規定有哪些?
1、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由此可知向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物業公司不能違法約定延長訴訟時效,如果物業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他們在2年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可以依據上述規定首先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只要這樣人民法院就會對物業公司向你進行的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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