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法律多久的訴訟時效?
一、物業糾紛法律多久的訴訟時效?
理論上是三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催繳的合理期限內,向法院請求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持。面對物業糾紛的問題很多人都會通過法律來進行解決,進行訴訟是很有必要,只是在訴訟的時候要能夠把握好時效,要是時效過了就容易出現很多的問題或是麻煩。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
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力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説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
2、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怠於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者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於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怠於行使權利處於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的,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三、拒交物業費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在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業主當然有權進行抗辯,可依法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而拒絕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費。
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有進行物業管理、提供物業服務的義務,業主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實質上的當事人,有義務向物業服務支付物業費,因此,物業服務合同屬於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都享有法律賦予的履行抗辯權。
物業使用人既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名義當事人,也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實質當事人,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一般不發生對應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一般也不會產生合同履行抗辯的問題。但是,物業使用人之所以負擔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費的義務,基本的依據是物業使用人與業主的約定;物業使用人承擔的支付物業費義務,實質上應該是業主基於其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而承擔的義務,只不過現在,物業使用人承諾來履行這個義務而已。
國務院公佈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中明確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業主的一項基本義務。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從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業管理企業不發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
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後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訴訟的法律要件包括須有請求權的存在,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怠於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拒絕繳納物業費的合法的理由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未經業主委員會認可的,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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