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費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物業管理費因為沒有明確的收取標準,所以,因為物業管理費而發生的糾紛也很多,那在選擇用訴訟手段解決時,大家注意到物業管理費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了嗎?
物業管理費糾紛訴訟時效
一、時效與訴訟時效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時效是一種期限,但與一般期限不同,時效是法定的。從適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以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也稱佔有時效,是適用於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是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範規定的時效,就屬於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
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力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説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
2、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怠於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者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於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怠於行使權利處於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的,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
1、勝訴權消滅。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訴訟時效屆滿,依然可以起訴到法院。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
四、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
依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可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為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勞動糾紛”五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3、特殊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的“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涉外合同糾紛4年”。
4、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上訴訴訟時效起算,即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五、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 139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其法定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最高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的,在訴訟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2、訴訟時效中斷。
第140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的延長。
《民通意見》第169條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這一規定是對《民通》137條所做的解釋,實際是對訴訟時效的延長所做的解釋,訴訟時效的延長不僅可適用於一般與短期時效,而且還可適用於最長容忍期間(20年)。時效延長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於中止、中斷外而保留的救濟空間。所以169條可以看作是一個兜底性的解釋條款,它沒有具體的內涵,外延寬泛,只要是符合常人理智的公平、正義的“特殊情況”都可以看作是客觀障礙。當然這必然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
六、如何處理物業管理費訴訟時效?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物業管理費屬於普通的債權債務,受2年訴訟時效的約束,如前所述,業主同物業服務企業,至開始建立服務於被服務關係時起,矛盾層出不窮。而物業服務行業屬於低利潤行業,對每個欠費的業主拒付接近2年,均訴至法院,訴訟成本太高,也不利於行業的發展,當然法院的訴訟壓力會大幅度增加,社會也會處於不安定狀態。
筆者認為,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要運用好上述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先發出請求並保存好證據,如:
1、上門催繳,讓業主簽收好催繳回執單;
2、張貼催繳通知單,拍照取證;
3、通過“EMS”,但是這種方式一定要在信封上註明“物業管理費催繳函及欠費期間”保存好回執單。
4、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通過上述方式向業主發出請求,訴訟時效中斷,那麼物業管理費的訴訟時效從新計算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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