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房子過户的條件是什麼?
一、法院判房子過户的條件是什麼?
法院判房子過户的條件是法院的判決已經發生法律的效力,其次就是必須要完成房屋過户登記的手續,據法律規定,法院裁決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持身份證明、法院裁決文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等資料到房管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即過户手續。若有關當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文書,之後,新房屋所有人可單方持上述資料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户手續。
二、法院執行強制過户的條件是什麼?
要取得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僅僅基於交付而取得實物佔有還不夠,還必須辦理過户登記手續。這是物權公示原則的要求。因此,在房屋給付判決中,義務人的義務就不僅僅是將作為判決標的物的房屋交付給權利人,由於現行房屋過户登記採取出讓人與受讓人合意轉讓制度,所以義務人還應當向權利人提供辦理過户所必需的手續資料,如作為出讓人在有關手續材料上簽名。這樣看來,房屋給付的判決包含了實物交付和協助辦理過户兩項義務,兩項義務構成一個完整的權利轉讓,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認為後一項義務是前一項義務的附隨義務。
在房屋給付判決中權利人在義務人拒絕配合協助辦理房屋過户的情況下,是直接向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過户,還是向法院申請執行,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再憑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過户呢?這一點存在爭議。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這是人民法院就辦理產權過户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明文規定。如果當事人可以憑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文書直接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過户,則該條規定就無從適用。而且,與當事人直接憑裁判文書申請辦理過户相比,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運作模式,更能體現效率。
在當代的社會,房屋的過户是需要有當事人自己申請辦理的,通常情況下可以攜帶自己的身份證件來完成,但是如果是有爭議的房屋,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訴訟,法院作出判決之後就可以完成過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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