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夫妻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法院判夫妻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筆者對判決離婚的條件做了如下歸納: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難以治癒的;
6、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7、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哪些情況法院不允許離婚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三、過錯方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婚麼
在實際案例中,判斷是否准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的,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即便是強制維持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對夫妻雙方都將痛苦不堪。這樣不但違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也不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有過錯方往往會遷怒於無過錯方,為了擺脱婚姻關係,變本加厲地摧殘和迫害無過錯方,使其受到更大的傷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離婚。《婚姻法》在修改後,於“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的情形中列舉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對通姦未予列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通姦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當兩性關係。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經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在經濟上應當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照顧。
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並不是只要法院受理了離婚案件的,那最終一定會判夫妻離婚。要是經過審理髮現不滿足判決離婚的條件,自然即使調解無效了,最終也不會判決夫妻解除婚姻關係。所以説,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其實都是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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