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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無效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

法院判無效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見民法典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均採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即凡是被確認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其法律後果是相同的,對此,我們持不同見解,即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應當有所區別。

針對於無效婚姻,只要是符合民法典之中規定的無效婚姻條件,法庭就可以判決該斷婚姻為無效婚姻。針對於無效婚姻,首先雙方可以進行協商來進行處理離婚。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的話,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起訴,要求是該段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標籤:無效 婚姻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