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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不動產登記效力,是指通過登記這一法律事實對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所施加的實際作用。從法律效果看,不動產登記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對抗效力以及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但在具體制度設計上,關於不動產登記效力如何,各國由於基本國情和歷史傳統差異,對不動產登記效力也有所不同。關於不動產登記效力,學界也有不同的觀點:
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要件主義模式之爭。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依照登記對抗主義,由於不動產物權變動不需要登記,因此不動產登記沒有公信力,只有對抗力,這樣不經公示即可發生物權變動,不僅在理論上是矛盾的,而且在實踐中對第三人的保護也是不利的。而登記要件主義由於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辦理登記,因此登記具有公信力,符合物權的排他性效力,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應以登記要件主義為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我國對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採納的立法模式是一種折衷的模式,其中既有登記生效主義模式,又有登記對抗主義模式。有學者對這種立法模式進行批評,認為這種不統一的效力模式會造成物權法有些概念的前後相矛盾。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