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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異議登記多久失效?

一、不動產登記異議登記多久失效?

不動產登記異議登記多久失效?

自異議記載於房地權屬登記簿之日起15日內,申請人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

(一)利害關係人認為房地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持下列與房地權利相關的證明文件,向登記機構提出異議: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複印件留存);

3.證明房地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關證明材料(原件留存或者查驗原件、複印件留存)。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登記機構應在受理異議登記申請的當日將異議人姓名(名稱)、異議事項、異議依據記載於房地權屬登記簿:

1.申請異議的房屋在房地權屬登記簿記載的範圍內;

2.被申請異議的權利人是房地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3.申請人是有關證明材料載明的房地權利的利害關係人;

4.申請人未曾就同一事由申請過異議登記。

(三)自異議記載於房地權屬登記簿之日起15日內,申請人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

自異議記載於房地權屬登記簿之日起15日內,異議申請人與房地權利人達成協議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的,書面通知登記機構後,該異議撤銷,登記機構應將撤銷事項記載於登記簿。

(四)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地權屬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異議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異議登記是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並記入登記簿的行為,

異議登記的兩個條件:

1、利害關係人未能辦理更正登記。

2、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登記申請。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動產登記異議登記是由利害關係人提出來,一般在提出了異議之後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訴訟,如果不起訴,那麼所存在的異議登記就會失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儘可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