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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登記的變更效力是什麼

動產抵押登記變更後產生的效力是一種對抗效力。因為動產的抵押權設立是以交付(而非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未辦理抵押登記並不影響抵押權的成立,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説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權(如留置權、質權或其他抵押權)時,那麼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權利。而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則取得了這種對抗效力。

動產抵押登記的變更效力是什麼

法律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