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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抵押登記不動產擔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擔保合同無效:

未抵押登記不動產擔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此種觀點認為擔保法規定的內容與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並不衝突,因此不能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合同是無效的,依據締約過失原則處理。

1、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一)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確認,以不動產作為抵押的合同在辦理登記後才生效,未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更談不上有效無效的問題。

2、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自合同成立時生效”與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內容一致,無需再進行解釋。關鍵是對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以及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是否發生衝突,發生衝突的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而沒有衝突的,則仍適用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實質上,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二款和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仍舊是沒有衝突的。物權法在表述合同生效前附加了一個除外條件,即“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基於該內容置於“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前面,屬於重點提示。也就是説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對於不動產抵押擔保合同生效要件規定為“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就屬於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情形,二者並不發生法律衝突。

3、物權法第十五條後半段“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是對生效合同與物權設立衝突的解釋,其前提是針對生效的合同而言。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屬於債權法律關係的範疇,其成立、生效等問題均依債權法的規定處理,而登記只可能影響當事人物權變動的效果或者影響其權利對於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對於有效成立並生效的合同,依據債權法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但對於未生效的合同,則不能適用本條規定處理。

4、綜合三部法律的相關規定,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擔保合同屬於尚未生效的合同,尚涉及不到有效、無效問題。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辦理了相關登記、審批手續後合同生效,而無效的合同由於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自始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此類擔保合同效力的相關解釋,即該解釋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其內容是“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除上述兩種情形外,均沒有再規定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擔保合同是生效的合同,那麼,其他種情形下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動產物權擔保合同均屬於未生效的合同。

綜上所述,本站小編認為,未抵押登記不動產擔保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可能更大。未登記的不動產擔保是有瑕疵的,為了避免到時出現這種爭議,小編建議在訂立合同之前,還是先進行不動產的抵押登記,這樣就萬無一失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懷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