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的效力是怎樣的
不動產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物權變動的效力,一般來説,以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都是從登記之日起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都需要依法辦理登記,只有從辦理登記時起才發生物權的設立和變動。
二是權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應當被推定為法律上的權利人,在登記沒有更正也沒有異議登記的情況下,只能推定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就是物權人。
三是善意保護的效力。它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即便以後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的存在並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行為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20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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