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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適用範圍是哪些

善意取得的適用範圍: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僅適用於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4)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5)如果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的適用範圍是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