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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遺失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生活中,當我們不小心丟掉一些貴重物品的時候,肯定也非常着急,並且希望拾得人可以還回來。與此同時,對於拾得人來説,並無權佔有遺失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使佔有別人的遺失物,其實也並不是主觀惡意的。在下文中,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以下在我國遺失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在我國遺失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一、在我國遺失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遺失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3個例外:

1、權利人有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善意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請求善意的受讓人後返還(不是從被盜之日),2年期滿後,善意取得所有權,也即回覆請求權,回覆請求權又分為無償回復請求權與有償回復請求權。

無償回復請求權:從個人處購買,權利人不用補償第三人支付的價款。

有償回復請求權:通過拍賣,或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處購買,權利人需補償第三人支付的價款後,才可追回。

2、遺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當鋪抵押權與當鋪質權,電視機被乙盜竊,乙拿去當鋪抵押,當鋪盡到應盡義務,可以善意取得。

3、遺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

二、撿到他人遺失物應該怎麼辦?

撿到他人的遺失物應該及時返還所有人,不知道所有人的,應該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由公安等有關部門通知所有人領取,仍人不知道所有人的,則有關部門應及時發佈招領公告。在這期間拾得人和有關部門都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如果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遺失物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歸還別人的遺失物有權要求報酬嗎?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拾到他人遺失物之後,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由於拾得人歸還他人遺失物並不領取報酬,所以拾得人只在保管遺失物時有重大過錯,即故意和重大過失時才對拾得物的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如果只因一般過失造成拾得物毀損、滅失,拾得人不負賠償責任。

儘管通常情況下拾得人無權佔有遺失物,但是遺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並且有些時候,第三方對於遺失物也是善意取得的。其實,撿到別人的遺失物,將心比心,最正確的做法就是把遺失物交到公安部門。同時,遺失人來也要儘快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