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是否可以適用?
總有人會幻想在垃圾桶裏撿到幾千上百萬的事情,但是這種事情想想就可以了,即使真的撿到了,也是需要歸還的,否則人家一旦報警,一個不小心自己還要蹲幾天大牢,這就非常不划算了。那麼,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是否可以適用?詳情參考下文。
一、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是否可以適用?
答: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佔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後,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根據此規定,善意取得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相信財產的讓與人不是無處分權人。
(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無償方式取得財產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沒有物權變動的公示行為,當事人之間只是債的法律關係,沒有形成民法典律關係,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綜上所述,撿到遺失物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二、歸還別人的遺失物有權要求報酬嗎?
答: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明確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拾到他人遺失物之後,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由於拾得人歸還他人遺失物並不領取報酬,所以拾得人只在保管遺失物時有重大過錯,即故意和重大過失時才對拾得物的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如果只因一般過失造成拾得物毀損、滅失,拾得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撿到的人所有嗎?
答: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的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此時,公安機關可以拍賣、變賣遺失物,所得價金上繳國庫。
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以善意的方式取得動產或着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人享有對該物品的權利。善意取得實際上是需要支付相應的對價的,這遺失物的拾取完全不需要支付對價,所以是無法適用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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