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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適用研究(十五)

)保險詐騙罪犯罪着手的認定

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適用研究(十五)

保險詐騙罪是由隱瞞欺詐行為和騙取保險金行為組成的復行為犯罪,欺詐階段和騙取階段都可能存在犯罪着手點,我國刑法保險詐騙罪已經列明瞭保險詐騙行為表現的形式,現進行逐類分析。

1.行為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型保險詐騙的着手認定

在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中,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的必備條款,它包括財產性利益、身體健康和生命,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都是圍繞保險標的履行各自義務。在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型保險詐騙案中,投保人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就存在非法佔有保險金的犯罪故意,進而用不符合保險公司規定的保險標的實施隱瞞欺詐行為。簽訂合同後,投保人已經完成了保險詐騙罪中的隱瞞欺詐行為,但此時不能認定該行為是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着手,因為從保險公司角度出發該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商業合同,保險公司財產尚未遭到現實損失。當投保人利用此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實施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時,保險公司就會進入調查理賠階段,此時保險公司財產就面臨着現實危險。舉例説明投保人利用汽車4S店工作人員身份,偽造汽車識別代碼與購置税代碼,向保險公司購買汽車盜搶險,此時該投保人購買盜搶險的行為不構成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着手,但後投保人謊稱汽車被盜,向保險公司申請盜搶險的賠付,此時的索賠行為就構成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着手。綜上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型保險詐騙案中應將投保人的索賠行為人認定為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着手。

2.行為人對已發生的事故編造虛假原因、誇大損失型保險詐騙的着手認定

編造虛假原因、誇大損失程度型保險詐騙都是建立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基礎上,行為人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臨時產生的犯罪故意。行為人編造保險事故發生的虛假原因主要是規避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常出現在汽車保險中,例如當投保人酒後駕車不慎發生交通追尾事故造成雙方車輛損失,保險公司規定酒後駕車造成損失的不屬於保險公司賠付範圍,行為人為了規避此條款,便謊稱是他人駕駛汽車為躲避行人引發的交通事故,進而達到騙取保險金的目的。行為人誇大損失主要是為了滿足“以小博大”的犯罪心理,常出現在財產損失險中,例如行為人投保了家財險,當房屋被火災損毀後,行為人就可以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誇大家庭財產的損失程度,以實際微小的財產損失騙取保險公司大額賠付。此類保險詐騙案行為人都是臨時產生犯罪意圖,其隱瞞欺詐行為包含在騙取保險金行為之中,可以把此類保險詐騙案視為單行為犯罪,也就是在行為人向保險公司報案時視為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着手。

標籤:十五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