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大家在生活中對詐騙的行為應該很熟悉,詐騙罪的案件在司法實踐當中也是比較常見的,有電信詐騙和網絡詐騙等新的形勢,但是不管詐騙分子的行為是怎麼轉變的,只要是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那麼就是構成詐騙罪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規定,認定詐騙罪應注意該罪與其他幾個罪名的界限: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 兩者的差別在於後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實詐騙,而前者不限於使用何種方式。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於刑法中的法條的競合,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一些特殊類型的詐騙罪,比如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税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着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法條競和關係,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論處。

綜上所述,關於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其實信用卡詐騙是一種特殊的詐騙形式,之所以從詐騙罪中單獨規定出來,是因為信用卡詐騙罪不僅僅侵犯了公民的公私財產所有權,還侵犯了社會的金融秩序還有信用卡的安全秩序,是更嚴重的犯罪。

標籤:詐騙罪 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