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騙取農村合作醫療是詐騙罪還是保險詐騙罪
騙取新農合不屬於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保險詐騙罪的侵犯客體,所以,騙取新農合補償款的行為涉嫌詐騙罪。
(一)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保險詐騙罪,是指投標人、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以非法佔用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定,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為保險金。“保險”,是指按照保險法規,投標人根據合同規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待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後,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而“新農合”,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採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是保障廣大農民獲得基本醫療衞生服務的一項醫療保障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民生,解決廣大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民生工程,是對農民生病住院的補償政策。所以,新農合與一般的商業保險有着本質的區別,不能因農民也繳納一定數額的費用,就簡單的將“新農合”劃為商業保險的範疇。
(二)“新農合”是政府補助的普惠行為,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的約束,由政府制定相關制度予以規定或調節。“保險”是雙方自願的契約商業行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嚴格按照我國保險法規的規定,各自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
(三)兩者從部門性質也可以來進行區分:新農合是政府部門,在地方是屬於正(副)科級單位,一般稱為局或中心,保險公司是自負盈虧的企業。
(四)因為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針對“新農合”報銷比例高、報銷手續簡單的特點。利用大部分農民法律意識和信息保護意識淡薄,想方設法的收買或借用“新農合”參合農民的身份證、醫療卡等,用偽造的票據,騙取“新農合”補償款,而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果將騙取“新農合”補償款的行為定性為保險詐騙,將不利用打擊犯罪,不能更好的保護公共財產的安全。
不法分子用違法的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騙取醫療保險都是按照詐騙罪來定性,根據犯罪情節的程度對於犯罪分子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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