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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騙保罪與保險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惡意騙保罪與保險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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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和惡意騙保罪有什麼區別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刑法中沒有“惡意騙保罪”這個罪名,“惡意騙保罪”應該屬於刑法第198條的保險詐騙罪。它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保險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保險金之目的。附合惡意騙保的意思。以上是對保險詐騙罪和惡意騙保罪有什麼區別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