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信用卡由於其可以提前消費的特性,目前在生活中仍然被廣泛使用。但是,由於信用卡畢竟是以卡的形式完成購買支付,所以由此也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機,信用卡詐騙就是其中典型。那麼,信用卡詐騙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請跟隨365律師小編一起了解。
一、信用卡詐騙
信用卡詐騙(又叫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既對國家有關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講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係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犯罪對象是信用卡。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二、信用卡詐騙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兩者的最大差別在於後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實詐騙,而前者不限於使用何種方式。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於刑法中的法條的競合,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一些特殊類型的詐騙罪,比如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税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着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法條競和關係,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論處。
由此可見,信用卡詐騙的本質仍然是普通詐騙。信用卡詐騙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主要在於信用卡詐騙罪中主要是通過信用卡進行詐騙,但是普通詐騙罪是沒有強調必須以信用卡為手段進行詐騙。並且兩者按照我國法律術語來説,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如果您還有困惑,建議您諮詢365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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