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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經常會存在着不法分子的詐騙活動,大家都排斥詐騙,但是有些人因為識別能力不夠高,詐騙分子手段高明而導致遭遇詐騙。有些人把信用卡會出現盜刷、詐騙等事件,那麼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呢?很多人對這個問題都不是很清楚啊,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詐騙罪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認定詐騙罪應注意該罪與其他幾個罪名的界限: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二、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 兩者的差別在於後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實詐騙,而前者不限於使用何種方式。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於刑法中的法條的競合,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一些特殊類型的詐騙罪,比如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税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着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法條競和關係,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論處。

三、詐騙罪如何處罰?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罪主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而信用卡詐騙罪則是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這就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和了解。

標籤:詐騙罪 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