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一、如何界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1、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但是,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以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以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必須是產生於犯罪行為開始之初。
2、從行為人作案時所利用的合同這一客觀表現形式來做一下區分。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於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並不是所有利用了合同實施的詐騙行為都是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一般是有對價的雙務合同,簽訂的合同為贈與合同等單務合同不會成立合同詐騙罪。
3、“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又一區別即犯罪主體,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兩者都是利用非法的目的而詐騙他人的錢財,但對於這兩種是屬於完全不同的罪行,不管是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上,還是屬於犯罪的主體上都會有很大的區別,所以,在判定犯罪時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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