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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代持的房產過户登記 抵押借款套現,拒不退還的 涉嫌侵佔罪

出名人擅自將代持的房產過户登記、抵押借款套現,經借名人要求拒不退還的,存在被控侵佔犯罪的刑事風險!

將代持的房產過户登記,抵押借款套現,拒不退還的,涉嫌侵佔罪

  ----陳某、蘇某(因借名買房引發)侵佔(自訴)案法律解析

  
     【要點提示】

  出名人明知登記在名下的房產系代他人持有,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將房產過户登記並進行抵押借款套現,數額巨大,拒不償還借款消除抵押,致使房產無法過户至借名人名下,拒不退還房產,構成侵佔罪。

  【案情簡介】

  陳1與陳2系父子關係,陳1系陳2的父親,蘇某系陳2的妻子。因抵扣工程款,陳1於1994年取得某公寓X1、X2、X3三套房產所有權並出資購買X4房,因户口限制,將房產登記在陳2名下,購房手續和房產證原件均由陳1持有,房產也一直由陳1出租經營管理及居住。2006年7月3l日,陳1因需要資金,用X2、X3房產向銀行抵押借款32萬元,故將相應房產證交陳2代為辦理借貸和抵押手續,但事後陳2拒絕歸還。2010年4月9日,陳2以X1、X4房產證遺失為由,騙取不動產登記中心補發上述房產證原件。期間,陳1多此要求陳2、蘇某將案涉房產過户到其名下,均被推諉、拒絕。2014年8月18日、2016年4月l8日,陳2分別將案涉X2、X3及X1房屋擅自變更登記至蘇某名下。

  陳2、蘇某二人以上述案涉房屋作抵押向銀行及他人借款,具體為:2015年9月28日,以X4房作抵押向銀行借款920萬元;2016年4月29日,以X1房作抵押向鍾某借款180萬(實際借款150萬);2016年7月7日,以X2、X3房作抵押向鍾某借款360萬(實際借款284萬)。

  2016年4月,租户向陳1反映有人到出租房內看房,陳1才發現陳2、蘇某的上述行為,遂多次要求陳2將房產過户給自己,但陳2與蘇某相互推諉,拒絕返還房產。遂引發本案系列訴訟。

  案情補充:陳1於2016年5月以陳2、蘇某涉嫌侵佔罪為由提起刑事自訴,因未經確權程序而被駁回;陳1於2016年6月委託律師向二人發送律師函要求立即停止非法抵押套現的行為,但二人仍於十天后再次向鍾某非法抵押借款360萬元;陳1於2016年8月就涉案房產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2018年4月9日法院判決確認涉案房產歸陳1所有。

  陳1訴請陳2、蘇某的行為構成侵佔罪,亦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

  【一審】:

  1.陳2犯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蘇某犯侵佔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3.責令陳2、蘇某清償涉案房產的抵押債務並解除相關抵押登記,配合陳1將X1、X2、X3房產過户登記至陳1名下。

  【二審】:

  裁定發回重審。

  【重審一審】:

  1.陳2犯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蘇某犯侵佔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3.責令陳2、蘇某清償涉案房產的抵押債務並解除相關抵押登記,配合陳1將X1、X2、X3及X4房產過户登記至陳1名下。

  【案件解析】

  房屋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出名人擅自將房產過户給第三人,並以房產作抵押向銀行和他人借款套現,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侵佔罪)?

  被告陳2辯稱:不存在侵佔行為,房產是母親過世前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是當時陳1和其母親的意思,並不是幫陳1代持;其在收到律師函之前就已經向鍾某借款並出具相關委託手續,抵押手續等均是鍾某進行的,其已經無法控制。

  被告蘇某辯稱:不存在侵佔行為,房產屬於其丈夫的,其只是配合貸款,具體細節並不清楚;其有兩個自閉症並伴有智力低下、癲癇的雙胞胎女兒需要照顧,並需要大量資金進行治療及康復,因家庭經濟困難才進行抵押貸款,後來設立的康復中心也處於虧損狀態。

  法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人陳2、蘇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登記在陳2名下的涉案房產系代自訴人陳1持有,但未經陳1同意擅自將涉案房產過户並進行抵押借款,且拒不償還借款消除抵押,致使涉案房產無法過户至陳1名下,屬於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此行為已構成侵佔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陳1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鑑於二被告人的兩個女兒患有精神殘疾,日常生活需要照顧,法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律師評析】

  在認定借名買房合同有效情形下,房屋的真實權利狀態與登記狀態不一致,此後的爭議焦點在於借名買房中房屋權屬的認定上。實踐中往往採納借名人與出名人間存在債權關係。

  《民法典》第216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第20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房屋所有權證書作為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登記出名人被推定為房屋所有權人。不動產登記在本質上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但在常見的基於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中,法律賦予不動產登記生效要件的法律地位,登記完成才標誌着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最終完成。如果僅僅具有當事人之間的原因行為,而未完成登記,則相應的“物權變動”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發生物權效力。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所形成的是金錢債權關係,二者之間關於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約定只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沒有直接設立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效力,借名人不能根據借名買房協議的約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在借名買房糾紛案件中,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一般為親屬或朋友關係,現實中常因購房、貸款政策,購房指標、資格等限制或出於避債、節税原因,會將房屋臨時借名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當出名人違約拒不返還房屋、拒不配合辦理過户登記手續或房屋因出名人涉案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借名人往往不得不站出來顯名維權,通常會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其對房屋的所有權(即確權)。

  例如本案中,借名人陳1在涉案房屋被出名人陳2擅自騙領補證、過户登記、抵押借款套現一系列行為侵權時,多次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返還房屋、過户登記效果不佳、維權不力,主要原因在於涉案房屋均初始登記在陳2名下,其如要藉助法律維權,必須先到法院請求確認其對房屋的所有權,否則很難有效果(本案例中,陳1第一次以陳2、蘇某涉嫌侵佔罪為由提起刑事自訴,就是未經確權程序而被駁回)。在借名買房糾紛案件中,借名人一旦通過法院確權成功後,維權途徑就會多樣化起來,維權效果也往往會立竿見影。清償涉案房產的抵押債務並解除相關抵押登記,配合將涉案房產過户登記至自訴人名下。顯然,本案例中陳1選擇自訴侵佔訴訟達到了制止侵權損害,懲治違法行為,併成功追回涉案房屋,達到了其預期的良好效果。當然,這起發生在家人之間的借名買房糾紛維權案件,最後演化成刑事案件,以家人被判刑、重金罰款的判決結局收場,實在是一起人間悲劇,讓人唏噓哀歎。對於本案中當事人的維權選擇,侵佔罪刑事認定、處罰等相信會見仁見智,本文暫不展開評述。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侵佔罪是自訴案件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需要自訴人自己收集證據,然後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訴狀,要求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通説認為,侵佔罪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發現屬於侵佔罪後,應當撤銷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借名買房糾紛案件中,借名人選擇自訴侵佔犯罪維權能否成功,法院認定侵權出名人是否構成侵佔罪,關鍵在於借名人能否舉證證明出名人將代為保管的借名人的財物(房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在借名買房案件中,房產登記在出名人名下,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出名人即為房子的名義產權人。證明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為借名人而非登記的出名人,借名人就需要到法院提起確認其為房屋所有權人的確權之訴。法院確認借名人為實際房屋所有權人的生效判決,是證明出名人是代為保管借名人房產的最強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