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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
詐騙罪是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信用卡詐騙罪則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關於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可見,詐騙罪是刑法關於詐騙犯罪行為的一般規定,信用卡詐騙罪則是特殊規定。在發生法條競合時,應以特殊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為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標籤:詐騙罪 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