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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被駁回的救濟途徑

法律3.27W
執行異議被駁回的救濟途徑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對評估有異議,法律賦予的救濟途徑

評估報告必須依法送達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户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評估報告中,應詳細記載:房屋實際面積、裝修情況、層高等事項。與實際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質疑,必要時應要求重新評估。對評估報告或評估結果不服的,法律規定了,當事人的一些救濟權利,包括:如複核,重新鑑定等:

對評估報告有疑問:可要求作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説明。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攜帶書面複核評估申請,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指出報告所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自收到該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原評估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未變的,該機構應同樣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複核結果有異議,在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評估機構會根據這套房子的實際情況選擇相對合理的評估方案,當然也有可能會同時採用以上這幾種評估方法,具體會在評估報告書當中寫清楚用的哪一種評估方法。或者在評估機構還未出具評估報告之前,產權人可以通過其他方法先預估一下房子的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