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被駁回如何自救
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在案件執行過程當中,如果有案外人或者是利害關係人對法院採取的強制執行的決定不符的情況下,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的,但是如果執行異議被駁回的話,如果是對裁定的結果還是不服,那麼可以採取審判監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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