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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管轄權異議救濟途徑

法律3.25W
不服管轄權異議救濟途徑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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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怎麼辦


1、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做出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3、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