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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一、行政裁決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行政裁決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行政裁決的救濟途徑是進行申訴或者是行政複議。

不服行政處罰裁決的救濟途徑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才覺得,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5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裁決的機關是什麼?

行政裁決的機關是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

三、行政裁決的種類有什麼?

(一)侵權糾紛

侵權糾紛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犯而產生的糾紛。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制止和決定賠償,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裁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主體在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理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可依法做出強制性賠償裁決。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補償糾紛

補償,在現代漢語中的解釋是“抵消損失、消耗,補足缺失、差額”,在法學詞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着眼於被剝奪的財物,予以公平彌補。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涉及到補償的還有草原、水面、灘塗、土地徵用的補償等。

(三)損害賠償糾紛

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損害賠償所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通常存在於食品衞生、藥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衞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產生損害糾紛時,權益受到損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使其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賠償。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

(四)權屬糾紛

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包括土地、草原、水流、灘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確認,並作出裁決。如《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全民所有制

行政裁決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所作的處理,就是行政裁決。

(五)國有資產產權

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等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國務院擁有最終裁定權。”

專利強制許可如《專利法》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可以進行行政裁決的機關是經過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的範圍包括了侵權糾紛;補償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權屬糾紛和侵害糾紛等幾種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