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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救濟的情形有哪些

一、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救濟的情形有哪些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救濟的情形有哪些

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於兩種情形:

(一)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 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受理條件的。

二、關於行政處罰程序

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徵:一是適用範圍廣。二是較簡易程序相對嚴格、複雜。一般程序的內容,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製作處罰決定書、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證件。

3、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對於行政行為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申請行政複議必須要滿足行政複議的相關條件,否則的話是可以駁回行政複議的申請,比如説在申請了行政複議以後發現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時候就會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