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如何救濟
申請行政訴訟。
首先,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如果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那麼申請人既可以針對行政機關的原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請求法院責令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但是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的情況也要分開討論,具體如下:
1、如果是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者複議請求的,則應當視為複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行為,此時,應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複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2、如果是複議機關以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則應當以複議機關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在這兩種救濟途徑中,當事人一般只能選擇其中之一進行救濟,如果是針對原行為提起訴訟,則人民法院要對原行為作出的合法性予以審理,最終作出原行為是否合法的判決,而如果針對的是複議機關的不予受理行為,則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僅要審查複議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但在審查複議行為的同時,法院必將會涉及到對原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複議法》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的申請,那麼申請人既可以針對行政機關的啊原來的行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的行為。向法院請求,責令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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