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救濟途徑有哪些
一、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救濟途徑有哪些?
首先,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如果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那麼申請人既可以針對行政機關的原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請求法院責令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但是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的情況也要分開討論,具體如下:
1、如果是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者複議請求的,則應當視為複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行為,此時,應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複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2、如果是複議機關以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則應當以複議機關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在這兩種救濟途徑中,當事人一般只能選擇其中之一進行救濟,如果是針對原行為提起訴訟,則人民法院要對原行為作出的合法性予以審理,最終作出原行為是否合法的判決,而如果針對的是複議機關的不予受理行為,則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僅要審查複議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但在審查複議行為的同時,法院必將會涉及到對原行政行為的審查。
二、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一般當事人在遇到行政機構作出的行政決定有質疑的,都會選擇行政複議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形都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如果不符合條件那麼就有可能被駁回,那麼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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