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執行異議被駁回怎麼辦?
一、如果執行異議被駁回怎麼辦?
執行異議被駁回,異議人應當先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如果複議被駁回,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能未經複議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執行異議如何處理?
對執行異議的處理。執行異議按照法律規定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下面分別論述對兩種執行異議的處理辦法: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異議的處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只能對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什麼是執行行為呢?執行行為是指執行人員為了保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採取的執行措施,包括查封、凍結、扣留、拍賣、變賣等。執行行為違法,是指執行行為違反了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而實施的執行行為。這裏的“法律”是廣義的概念,不單單包括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也包括其他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部門法。如果其他法律中對強制執行有明確規定,執行人員違反該規定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異議。
(2)案外人異議的處理。執行過程中通常遇到的是案外人異議,案外人是指執行當事人以外之人,亦即除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以外,執行依據效力所不及之人。案外人異議中案外人只能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也就是説法院的執行措施已經侵犯了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於現在社會中財產的所有權人和佔有人未必是同一個人,設立案外人異議就是為了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是對案外人權利的一種救濟制度。案外人異議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於複雜、疑難的案外人異議也可以適用聽證程序來審查,以準確查明事實。案外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在異議審查期間,執行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除非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3)對案外人異議裁定不服的救濟。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結果,如果審查後裁定異議成立,則可能申請執行人不服;如果審查後認為異議不成立,予以駁回,則可能案外人不服。對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也規定了救濟措施,案外人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如果案外人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執行異議是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來,但如果自己提出的異議被駁回,那麼也是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複議,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只有符合條件,自己所提出的訴求才可以獲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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