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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被駁回的救濟途徑

仲裁1.87W
申請仲裁被駁回的救濟途徑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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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避被駁回的救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均規定了申請回避被駁回時的救濟途徑。

在收到迴避申請後,公安機關應在兩日內,或經負責人批准後五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批准人。若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其可在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在五日內答覆申請人。而對於檢察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決定,同樣可以在五日內提出複議,此時檢察機關應在三日內答覆。而對審判人員的迴避被駁回後,實務中多為當庭申請複議,但需注意的是,對於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迴避申請,被駁回後不得申請複議。

有了上面的介紹,大家對於如何申請公安辦案人員迴避以及對於被駁回的申請如何救濟有了深入淺出的認識,在這裏小編還要提醒大家,提出迴避申請一定要對於辦案人員在所辦案件中存在關聯關係、利害關係提出初步證明,這樣才會讓迴避申請的提出具有意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黃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