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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的關係

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的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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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區別

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民營企業:與國有獨資企業相對,即非國有國營。包含三種類型:

1、被自然人股東所有的企業;

2、集體企業;

3、非國家獨資所有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國有參股企業。

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説,私營包含在民營裏面,區別在於民營是從經營機制上説的,私營是從產權説的,後者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前者以前只是存在於學術理論上的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