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有哪些方式?
勞動關係是需要建立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同意的情況下的,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才能更加有效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常會出現一些用人單位或者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方法有哪些?
1、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型
《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職工傷殘等級分為十個等級。對於一到四級傷殘,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到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對這些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得與這些職工終止勞動關係。但並不意味着一到四級傷殘就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其一,這是勞動者的權利,可以選擇保留勞動關係,也可以選擇終止勞動關係。其二,有相關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明確規定: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應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工傷殘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長期待遇,按照以下辦法處理,由此可見,對於一至四級傷殘,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可以單方提出。對於五級、六級傷殘,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於7至10級,第三十七條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上觀之,第一,被評定為一至十傷殘的工傷職工都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第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只能由工傷職工單方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單方提出;第三,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是: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2、勞動者預告解除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規定明確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方式,在適用時需滿足二個條件:第一,符合預告期限的規定。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天、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第二,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即時解除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適用條件是隻有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情形時,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總之,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具備法律規定形式、條件,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一旦作出便產生解除的勞動關係的法律效果。
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一定是出現了法律或者是道義不能包容的情況,在這些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才能在法律上被承認。對於勞動者來説,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或者是存在不按照合同用工的情況,便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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