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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法律2.52W
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可以同時主張懲罰性賠償金定金嗎

不可以。因為懲罰性賠償和定金罰的區別在於定金罰則具有強烈的懲罰性,而懲罰性賠償在本質上具有補償性。

定金罰則具有強烈的懲罰性,它只針對不履行或其它根本違約行為發生效力,而無論這些違約是否產生損害或產生多大範圍的實際損害,也就是説定金是“法定”的,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前提,即無論一方的違約是否造成實際損害都可能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導致定金責任。

賠償損失的基本性質在於補償性,即填補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不利益,主要是經濟上的損失,一方當事人違約後,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應通過損害賠償使得受害人期望通過合同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間接地實現。有學者稱賠償損失為替代補救方法以有別於實際履行——直接補救的方法。當然,懲罰性賠償損失應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