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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金和定金同時適用嗎?

懲罰性賠償金和定金同時適用嗎

懲罰性賠償金和定金同時適用嗎?

能。相比損害賠償金的補償性,定金則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而且定金的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從該條可以看出,損害賠償責任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並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因此,定金是獨立於損害賠償的一種責任形式,兩者是可以並用的。

定金既是一種擔保方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只有在給付定金方或者接受定金方發生違約行為時,才適用定金罰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可見約定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都是以補償性為基本功能的,二者可以有條件的並用。需要注意的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減少,這裏一定是“過分高於”才可以請求減少,至於“過分”的界定還須在具體個案中加分析確定。

綜上所述,按照規定損害賠償金和定金是可以同時適合的,相比損害賠償金的補償性,定金則具有一定的懲罰性。所以説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考慮好比較好,且具體的賠償金額也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