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集資詐騙,非法吸存區別

法律2.81W
集資詐騙 非法吸存區別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非法集資和非法吸存的區別

1、概念方面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2、從主觀故意來看,非法集資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3、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集資通常是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集資的欠款非法佔有,用於個人揮霍、個人私利使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
4、從造成的社會後果來看,非法集資往往造成集資款項揮霍殆盡,無法償還,造成社會不穩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則會有實際投資項目等,通常都是可以償還的,只是違反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