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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的區別

法律2.94W
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的區別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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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和非法吸存的區別

1、概念方面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2、從主觀故意來看,非法集資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3、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集資通常是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集資的欠款非法佔有,用於個人揮霍、個人私利使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
4、從造成的社會後果來看,非法集資往往造成集資款項揮霍殆盡,無法償還,造成社會不穩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則會有實際投資項目等,通常都是可以償還的,只是違反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