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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企業離退休費用統籌實施細則

郵電企業離退休費用統籌實施細則

郵電企業離退休費用統籌實施細則

經國務院批准,郵電企業離退休費用實行系統統籌。為切實落實統籌工作,根據(88)郵部字261號文件印發的《郵電企業離退休費用統籌辦法》(以下簡稱《統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9-02-20

實施時間:1989-01-01

時 效  性:已被修改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統籌的組織管理

(一)全國郵電企業離退休費用的統籌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全國郵電企業離退休的統籌費用,以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各總公司等部直屬企業為核算單位對部結算;各郵電管理局、各總公司等部直屬企業對下屬企業的統籌結算辦法,自行研究制定。

(二)部成立郵電企業離退休費用統籌辦公室,設在勞動工資司,負責統籌費用的結算和日常管理工作,並履行監察檢查的職責。部要在銀行建立統籌專户,各郵電管理局、總公司等也要相應建立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的統籌各項管理工作。地、州、市局可根據工作情況,配備專(兼)職人員,縣局一般不設專職人員。

(三)統籌後,離退休職工的管理仍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各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繼續加強領導,共同配合,做好離退休職工的管理。

二、統籌範圍和對象

(一)所有中央國營、地方國營郵電企業均屬統籌範圍,均應參加系統統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具備統籌條件,經過申請也可參加系統統籌。

(二)《統籌辦法》規定的統籌對象係指參加本行業統籌單位中離休、退休的固定職工以及符合國發(1978)104號規定退職的職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

(三)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凡不是按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規定向地方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的,亦屬本辦法統籌對象。

三、統籌項目

除《統籌辦法》規定五項離退休費用之外,其它費用的開支暫不列入統籌費用之內,仍由原單位支付。醫療費按離退休金的5.5%計算。

四、統籌基金的提取和管理

(一)統籌基金按參加統籌範圍職工的工資總額計提。工資總額的組成和具體內容,應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口徑為準。

(二)統籌基金的提取比例,中央國營郵電通信企業、工業企業、器材公司等單位,均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7.1%計提;施工企業按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

(三)建立統籌報表。各級郵電企業均應認真填報《離退休費用統計表》,按月及時上報郵電管理局、總公司,作為郵電管理局、總公司彙總結算,編報計劃的依據和檢查的憑證。

(四)各單位應按規定要求編報“年度計劃”和“年度決算”,分別於二月底前報送部勞動工資司。

(五)部對各郵電管理局、總公司等部直屬各單位採用收支差額交撥的辦法進行結算,即收大於支的差額上交部,支大於收的由部彌補差額,每年結算一次,結算期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次年三月底前辦理結交或彌補差額。

(六)應上交的差額逾期不交,每天加收滯納金萬分之二,滯納金在本單位留利中列支。滯納金收入應納入統籌基金管理。

(七)統籌基金不徵税。

(八)地方國營郵電企業統籌基金的提取和管理,由各管理局制定管理辦法,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行。

五、本實施細則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六、凡參加系統統籌的單位,要嚴格按本實施細則執行,不得違反規定和弄虛作假。如有違反將追究領導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統籌費用的千分之一至三的罰款,在企業留利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