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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拍攝電影、電視有關文物的暫行規定

文化部關於拍攝電影、電視有關文物的暫行規定

文化部關於拍攝電影、電視有關文物的暫行規定

近年來,拍攝文物古蹟電影、電視和使用文物古蹟作為場景拍攝故事片、電視劇的現象日益增多,從而損壞文物古蹟,損害國家權益的事件亦時有發生。為了確保文物古蹟的安全,維護國家權益,特對利用文物古蹟拍攝電影電視片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5-04-19

實施時間:1985-04-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關於拍攝故事片(電視劇等,下同)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之古建築(包括古建築、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紀念建築物等,下同),可以使用其室外作為拍攝場景,室內一律不得作為拍攝場景。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以適當放寬。但有壁畫、彩塑、懸塑、浮雕、雕龍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築,不能提供作為拍攝內景。哪些古建築可以提供作為拍攝內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具體決定。

(三)市、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尚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的提供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二)所述原則決定。

(四)古建築之屋頂,宮牆、院牆之牆脊,有壁畫、雕刻之牆壁、走廊,以及保護範圍內之古塔、古樹、石碑、假山、雕刻物等附屬文物,均不得作為演員格鬥、攀登、跳躍、碰撞等的實景使用。亦不得因拍片而變動或損傷原物的色澤和形狀。

(五)文博單位的館藏藏品,一律不得提供作為拍攝電影、電視片的服裝、道具使用。

二、關於拍攝紀錄片(科教、風光片等下同)

(一)拍攝紀錄片,一般不得移動原有文物的陳列位置;確須移動文物時,應徵得管理文物的基層單位同意並由他們委派專業人員進行。

(二)拍攝壁畫、彩塑、書畫、紡織品、漆器、彩繪等文物,不得使用強光燈。

三、審批權限

(一)拍攝故事片,須一月前提出申請並提供分鏡頭劇本,列明使用某古建築室外場地拍攝某場戲,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批。北京故宮由文化部文物局審批。

(二)拍攝紀錄片,須一月前提出申請並提供分鏡頭劇本。申請須開列拍攝文物的具體項目、鏡頭數。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中央直屬博物館,由文化部文物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三)國內單位要求拍攝考古發掘現場,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四)有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參加的攝製組去非開放地區拍攝的,應先徵得外事、公安、軍事部門同意後,始得向文物部門提出申請。

四、拍攝單位在開拍前,應向文物管理的基層單位交驗授權單位批准的函件並與基層單位簽訂保護文物的協議書,由基層單位安排拍攝時間。在保證文物不受損壞的前提下,基層單位應積極協助拍攝單位做好拍攝工作。不交驗授權單位批准函件的,基層單位有權拒絕拍攝。

五、拍攝過程中,拍攝單位負責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人員必須嚴守工作崗位防止發生意外;文物基層單位應指派本單位工作人員在場監督,以確保協議的執行和文物的安全。

六、文物基層單位如發現拍攝單位有超出批准項目或不遵守協議書的行為,有權制止繼續拍攝。

七、不論拍攝哪種類型的文物片,拍攝單位應向管理文物的基層單位支付文物保養費;對協助拍攝的文物基層單位工作人員,應支付勞務費;為拍片影響觀眾參觀造成文物基層單位減少收入的,應支付補償費。支付費用的標準應適當,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制訂(北京故宮由故宮博物院制訂)。

八、凡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進行拍攝者,文物基層單位可給予沒收膠片、罰款等處分,對文物有損傷者,要追究攝製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法律責任。文物工作者循私造成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進行拍攝和對文物有損傷者,從重處理。

九、本規定適用於國內和中外(包括港、台、澳)合作拍片,過去頒發的有關拍攝文物電影、電視的規定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