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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XX公司、XXX返還原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揭陽市XX公司。

揭陽市XX公司、XXX返還原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住所地:廣東省揭陽空港經濟區地都鎮烏美社區南XX。

法定代表人:湯XX,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廣東潮之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許春雨,廣東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1977年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XX,男,1977年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揭東區。

兩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廣東XX律師。

兩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夏X,廣東XX律師。

原審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

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法定代表人:許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許XX,公司員工。

上訴人揭陽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X、林XX,原審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人民法院(2017)粵5203民初字11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於2018年3月1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判令XXX、林XX返還無權佔有XX公司的重型專項作業車(車牌號:粵B×××××,發動機號:XXXX,估價16萬元);3.判令XXX、林XX賠償因無權佔有車輛給XX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計至XXX、林XX返還車輛之日(截止一審開庭之日,暫計共161800元);4.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XXX、林XX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XXX、林XX無權佔有涉案車輛,依法應將車輛返還XX公司。

(一)XX公司將涉案車輛借予XXX、林XX使用的期限為一天,一審法院未能充分審查本案證據,認定事實錯誤。

XX公司於2017年6月19日接受XX公司的委託將涉案車輛開至XXX車場,借予XXX、林XX使用,借期為1天,即2017年6月19日當天,由XX公司安排司機陳XX將涉案車輛開至XXX車場,協助XXX完成工作後將車輛開回公司。

XXX在當日也出具《收車條》一份,確認其已收到該車。

但在借期結束時,XXX、林XX卻將該車扣押,無權佔有該車。

雙方雖未書面約定借車期限,但XX公司在借車時已明確告知XXX、林XX借車一天,並且還安排司機陳XX前往協助完成工作。

然而,在司機陳XX將涉案車輛開至XXX車場後,XXX、林XX卻不安排工作,故意閒置車輛,在司機陳XX準備將車輛開回公司時,緊閉大門並派人圍住車輛,惡意扣押、無權佔有車輛。

XX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錫場派出所《詢問筆錄》中有所陳述,即:“2017年6月17日林XX又打電話給我,説他有工作XX做,要用車,那我就對他説,我可以派個司機開車過去幫你做,但是做完後司機就要將車開走,他就説可以…司機就打電話到公司説,他來到這裏一個早上了,沒有工作做,在車場內閒坐,現在要將車開回,但是車場的人將大門關閉,並對司機陳XX説,這輛車要留在這裏”。

在司機陳XX的筆錄裏也記載了:“我於早上9時許駛入興達吊車場,遂後,車場的人便不讓我駛作業車離開”。

司機陳XX作為本案證人,已在一審庭審時,就XXX、林XX在2017年6月初借車而不用;6月19日惡意扣車當日緊閉大門、派人圍車的情況以及7月4日向派出所報警等事實做出陳述與證明,而一審法院對此不僅沒有采納,更在判決中隻字未提,迴避了這一重大客觀事實,致使XX公司的合法權益XX不到維護。

此外,XX公司也就車輛借期一天出具證明,並參與庭審陳述説明。

而一審法院卻以“因為兩被告不認可”而不予採信。

顯然,XXX、林XX無權、惡意佔有XX公司車輛事實清楚,侵犯了XX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XX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XXX、林XX返還車輛。

(二)即使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借車期限為一天,但XXX、林XX在XX知其購買的新車發貨並可交車後,因與XX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而不返還涉案車輛,應認定其為無權佔有涉案車輛。

依據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2017年3月,XXX、林XX向XX公司訂購一輛重型專項作業車,XX公司沒有按時交付車輛,XXX、林XX與XX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應該另行起訴處理,與本案無關。

XX公司將車輛借予XXX、林XX使用一天本就是毋庸置疑的事實,而XXX、林XX卻因為與XX公司之間購買新車一事發生糾紛,而故意扣押XX公司借出的車輛,在借期屆滿時,惡意無權佔有,不予返還。

XX公司曾多次前往與XXX、林XX協商處理,依據XX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錫場派出所《詢問筆錄》中所述“直到6月29號,我就通知XXX新車到了,你可以過來提車,同時我電話告知XXX説我要到停車場將被扣的車開回來,但是XXX沒有迴應,直到7月2號我又打電話給XXX,説我們要來將這輛車開走,但是他還是沒有迴應…到了今天7月4號下午我就和司機陳XX來到XXX的車場,準備將車開走,但是XXX不讓我們開走車,於是我就報警。

”及錫場派出所《詢問筆錄》中有關於XXX的陳述中記載“6月29日另一男子告知我到汕頭交車,我問其車輛入户的事,其稱入户的費用由我自行負責,我表示不同意,所以事後也沒有到汕頭交車”的內容,即使XX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經答應過XXX、林XX,涉案車輛可在新車發貨時再開走,那麼XXX、林XX在2017年6月29日XX知其向XX公司購買的新車已發貨並且可以交車之後,其二人就應將涉案車輛返還給XX公司。

XXX、林XX拒絕交車、提車是其二人自己做出的不利行為和選擇,其應就這一行為和決定的不利後果承擔責任,XXX、林XX無權扣押XX公司的車輛,XX公司亦無需因XXX、林XX承擔任何不利後果,或其與XX公司之間的糾紛承擔任何責任。

反之,XXX、林XX應採取合法有效的途徑解決其與XX公司之間的糾紛,而不是將不利後果轉嫁到XX公司處,即使XXX、林XX無權佔有XX公司的車輛,其亦難以解決與XX公司之間的糾紛,反之,還需就侵權給XX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因XXX、林XX無權佔有涉案車輛給XX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依據法律規定,XXX、林XX應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自2017年6月19日起,因XXX、林XX無權佔有XX公司的車輛,致使XX公司在經營公司過程中,不XX不向外租賃車輛使用,經濟損失不斷增加。

截止一審開庭之日,XXX、林XX給XX公司造成的損失共計161800元。

XXX、林XX在答辯狀中及開庭時均稱自從XX公司報警後就沒有再使用過涉案車輛,再加之其三番兩次強調其與XX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難以排除XXX、林XX確有惡意、無權佔有XX公司車輛的嫌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XXX、林XX應就其給XX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且XXX、林XX為共同侵權,需對XX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XXX、林XX共同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XX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一、本案糾紛的起因系XXX、林XX於2017年3月17日向XX公司訂購一輛重型專項作業車,並約定一個月內交付車輛、辦理過户手續,但因XX公司的原因導致車輛無法按時交付、過户。

XXX、林XX系因工程作業需要而向XX公司訂購重型專項作業車,XX公司無法按時交付車輛導致XXX、林XX遭受鉅額的經濟損失,XXX、林XX隨即要求XX公司履行合同附隨義務,借用一輛相同型號的作業車給XXX、林XX使用直至新車交付、過户為止,以減少XXX、林XX的損失,XX公司同意XXX、林XX的要求,於2017年6月19日委託XX公司代其履行該附隨義務,由XX公司將涉案車輛借給XXX、林XX使用,借用期限直至新車交付、過户給XXX、林XX為止。

一審認定XXX、林XX佔有涉案車輛有法律依據,屬於有權佔有的事實認定清楚。

二、XX公司認為XXX、林XX屬於無權佔用,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公司與XX公司的委託代理關係,是基於XX公司與XXX、林XX的買賣合同關係而產生的,兩個合同之間是有緊密的因果關係的,XX公司委託XX公司借車給XXX、林XX,當時並沒有約定固定借用期限,而是約定在XXX、林XX向XX公司購買的新車交付後,借用車輛才歸還給XX公司,這個事實在公安機關調查筆錄中XX公司法定代表人湯XX已經明確承認,足以證明借車期限並非XX公司和XX公司所説的只有一天。

又因至今XX公司仍然沒有將新車交付給XXX、林XX使用,因此,XXX、林XX對涉案車輛擁有佔有權、管理權。

2.涉案車輛是XX公司接受XX公司委託自願借給XXX、林XX使用的,揭東區公安分局錫場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書》能夠證明XXX、林XX並不是無權、惡意佔有涉案車輛,並且自從XX公司報警後,XXX、林XX就沒有再使用過涉案車輛,車輛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損失。

三、XX公司請求XXX、林XX賠償其無權佔有車輛對XX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公司舉證的經濟損失證據,對該組證據的三性,XXX、林XX均存在異議,這些證據均是XX公司單方製作,沒有任何正式發票,且XX公司主張的這些支出,也不是借車給XXX、林XX就必然會發生的,不真實、不合法,且屬於XXX、林XX無法預料的範圍,不應由XXX、林XX賠償。

公司請求第一次庭審後的損失按一天2000元計算,沒有提供任何計算的依據、計算方式,該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XX公司應向XX公司要求賠償,而不應向XXX、林XX要求賠償。

XX公司訴稱,XX公司借車給XXX、林XX是有派司機去的,要求是當天去當天回的;司機去了之後發現大門鎖了,完全不知道什麼情況。

XX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林XX歸還XX公司重型專項作業車一部(車牌號為:粵B×××××,型號為:XXXX,發動機號:XXXX,車架號:XXXX,估價16萬元);、林XX賠償XX公司自無權佔有車輛之日起至返還車輛之日止給XX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暫計至2017年10月11日為161800元,2017年10月12日起按每天2000元計算);、林XX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XXX、林XX向XX公司訂購一輛重型專項作業車,林XX預付許XX定金5萬元,雙方約定最慢在2017年5月15日交付車輛,如逾期,XX公司每天賠償XXX、林XX1000元。

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因為XX公司沒有按時交付車輛,2017年6月19日,XX公司委託XX公司將粵B×××××號重型專項作業車借給XXX、林XX使用,雙方沒有書面約定交還日期。

同日,XXX出具收車條給XX公司,確認收到涉案車輛。

因為XX公司要求XXX、林XX返還車輛遭拒,2017年7月4日,XX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

揭陽市公安局錫場派出所對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司機和XXX、林XX調查詢問後,認為屬於經濟糾紛,沒有立案受理。

涉案車輛仍由XXX、林XX佔有。

2017年9月4日,XX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訴訟中,XXX、林XX申請追加XX公司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一審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另查明,XX公司法定代表人許XX是XX公司股東,XX公司在派出所的筆錄中陳述涉案車輛可以等到新車工廠發貨(XX公司出售給XXX、林XX的車輛)再來開走,沒有提及借給XXX、林XX1天。

深圳市XX公司是涉案車輛的登記所有權人,XX公司是實際支配人。

一審法院認為,無權佔有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XX公司是涉案車輛粵B×××××號重型專項作業車的實際支配人,XX公司有權主張權利,XXX、林XX主張XX公司主體不適格,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XXX、林XX應否返還XX公司涉案車輛,主要是審查XXX、林XX是否有權佔有涉案車輛。

根據查明的事實,XXX、林XX佔有涉案車輛,是因為XX公司無法按時交付其承諾賣給XXX、林XX的車輛,XX公司委託XX公司將涉案車輛交給XXX、林XX使用,XXX、林XX佔有涉案車輛有合法依據,屬於有權佔有。

XX公司主張XX公司只將涉案車輛借給XXX、林XX1天,因為XX公司與XXX、林XX沒有書面約定使用涉案車輛的期限,XX公司出具證明給XX公司,證明涉案車輛只借給XXX、林XX1天,因為XXX、林XX不認可,而XX公司法定代表人許XX是XX公司的股東,XX公司與XX公司存在利害關係,其出具的證明,一審法院不予採信,XX公司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明,況且XX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錫場派出所的筆錄中僅陳述涉案車輛可以等到新車工廠發貨再開走,故可以認定XX公司將涉案車輛借給XXX、林XX,並沒有約定借用期限。

XX公司主張涉案車輛只借給XXX、林XX1天以及XXX、林XX扣押涉案車輛,證據不足,其要求XXX、林XX歸還涉案車輛及賠償損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XX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117元,由XX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一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7年7月4日,XXX在揭陽市公安局錫場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中陳述:“2017年3月份,我通過朋友介紹,與賣車男子相識並從其店訂購一輛隨車吊作業車,直至6月19日我訂購的車輛一直未交給我,賣車男子就將一輛舊的隨車吊作業車借給我,待我訂購的作業車到後再將車交還給該男子,6月29日另一男子告知我帶錢到汕頭交車,我問其車輛入户的事,其稱入户的費用由我自行負責,我表示不同意,所以事後也沒有到汕頭交車。

”2017年7月4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湯XX在揭陽市公安局錫場派出所詢問筆錄中陳述:“XXX就對我説司機可以走,但是車必須留在這裏,我就説可以,那麼你XX開一張收車條給我,等到新車工廠發貨,我就要來將這輛車開走……直到6月29日,我就通知XXX新車到了,你可以過來提車,同時我電話告知XXX説我要到停車場將被扣的車開回來,但是XXX沒有迴應。

”2017年7月5日,林XX在揭陽市公安局錫場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在19日上午8時許,許XX的司機就把車開到我老闆XXX的停車場內,直到當天中午司機要將車開走,但是我老闆不同意,説許XX答應將車留在這裏使用,等到新車來了再將車開走。

”揭陽市公安局錫場派出所於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證明中陳述:“經雙方口頭協議,許XX同意在交付新車前,將有合作伙伴關係的湯XX公司名下的一輛吊車(粵B×××××)開到XXX的停車場,交給XXX使用,約定交付新車後,在將吊車(粵B×××××)收回。

”2017年10月11日,XXX、林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在一審庭審中陳述:“6月29日是因為雙方對入户費用、上牌歸屬地等沒有達成一致協議,所以就沒有取車。

本院認為,本案是返還原物糾紛。

二審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查。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XX公司請求XXX、林XX返還涉案車輛的理由是否成立;二、XX公司請求XXX、林XX賠償損失及損失標準的理由是否成立。

關於XX公司請求XXX、林XX返還涉案車輛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

從本案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查明的事實來看,儘管XX公司與XXX、林XX沒有書面約定涉案車輛的交還日期,但雙方口頭一致同意在新車交付後交還涉案車輛,後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湯XX於2017年6月29日通知XXX提取新車,但XXX因新車入户費用問題拒絕提取新車。

由此XX知,現新車雖尚未交付,但是新車已經處於可交付狀態,僅因各方對新車入户費用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才導致新車尚未交付,XXX、林XX沒有積極與XX公司就交付新車事宜進行協商解決,現在拒絕接收新車後將涉案車輛佔有的行為已超出合法借用的界限,其佔有涉案車輛沒有合法的依據,故XX公司請求XXX、林XX將涉案車輛返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認定XXX、林XX合法佔有涉案車輛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關於XX公司請求XXX、林XX賠償損失及損失標準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

XX公司請求判令XXX、林XX賠償因無權佔有車輛給XX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但是其在一審提交的《外叫隨車吊費用明細》和《收款收據》並不能夠證明因XXX、林XX佔有涉案車輛而導致其遭受損失。

因此,XX公司請求XXX、林XX賠償損失及損失標準依據不足,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XX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人民法院(2017)粵5203民初1179號民事判決;

二、XXX、林XX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涉案重型專項作業車(車牌號:粵B×××××,發動機號:XXXX)交付揭陽市XX公司;

三、駁回揭陽市XX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117元,由揭陽市XX公司負擔2573元,XXX、林XX負擔254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117元,由揭陽市XX公司負擔2573元,XXX、林XX負擔254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方XX

審判員陳XX

審判員黃小賀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方XX

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XX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