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怎麼確定,如何計算?
當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時,交通事故肇事者需要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屬進行賠償。那麼,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數額應當如何確定,其法律依據是什麼?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受害人的死亡給其家庭以及其親人帶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是對他人利益的一種嚴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後果,應當給予賠償。死亡補償費不是對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賠償,生命無價,也無法予以賠償。立法上設立死亡補償費的目的在於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撫慰死者家屬所遭受的精神創傷,彌補死者家屬所受到的相應的財產損失。
二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依據的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8項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
三 確定死亡賠償金所需要的證據
確定死亡賠償金所需要的證據包括死亡人的年齡證明和死亡時間上一年度受訴法院和死者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以及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具體而言:
1、死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證,能證明死者的年齡。如果死者在六十週歲以下,則死亡賠償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齡在六十歲基礎上多一年則在年份上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則按照五年計算。
2、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人的標準。
3、死者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人的標準。另外還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如户口,房產證等等。
賠償權利人可以比較兩地的人均可支配收人,選擇高的作為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因為如果當事人主張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而採納死者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則需要證明後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則不需要出具第三項證據。關於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標準,由當地的統計部門公佈。
四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根據受害人年齡的不同而賠償年限有異,但都是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為標準進行計算的。受訴法院所在地與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按照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下面以不滿六十週歲的受害人為例進行説明。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對於六十週歲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補償費時,其乘數較十年要短,但不會短於五年,具體為,六十週歲以上不滿七十五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以上就是我們隊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確定的法律解答。綜上可知,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具體如何確定,還要參考死者的實際年齡,不同的年齡所獲得死亡賠償金數額也不相同。另外,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數目不侷限於此。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困惑,你可以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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