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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與朱XX、慶安國有林場地管理局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江XX,男,漢族,現住慶安縣。

江XX與朱XX、慶安國有林場地管理局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被告朱XX,未出庭。簡歷不詳。

委託代理人張曉琳,系律師

被告慶安國有林場地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劉XX,局長。

委託代理人高XX,黑龍江XX律師。

委託代理人王X,黑龍江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江XX訴被告朱XX、慶安國有林場地管理局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江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免收。

審判員李作亮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