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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江北水城XX朱老莊中學與杜XX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孫XX,校長。

聊城江北水城XX朱老莊中學與杜XX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孫X,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騰,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XX,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漢族,居民,住聊城江北水城XX。

委託訴訟代理人:付XX,聊城東昌正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本案須以本院(2016)魯1502民初3511號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該案尚未審結。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應中止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 判 長  肖寶昌

人民陪審員  李玉霞

人民陪審員  張淑榮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