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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鶴崗市XX公司煤礦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漢族,原鶴崗市XX公司煤礦工人,住鶴崗市南山區。

徐XX、鶴崗市XX公司煤礦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鶴崗市XX公司煤礦,住所地:鶴崗市南山區。

負責人:尹XX,職務礦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永承,黑龍江XX律師。

案由:追索勞動報酬。

上訴人徐XX因與被上訴人鶴崗市XX公司煤礦(以下簡稱X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南山區人民法院(2017)黑0404民初5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3月1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徐XX、被上訴人XXX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永承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XX上訴請求:撤銷(2017)黑0404民初593號判決。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徐XX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後,被上訴人應負是否拖欠工資及數額的舉證責任,且上訴人離開被上訴人單位後,不斷向被上訴人單位催要工資,訴訟時效沒有中斷。

XXX辯稱:XXX原審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徐XX未提供證據證實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的情形,二審中的證人不是二審中新的證據。

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XXX支付拖欠徐XX的工資332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徐XX於2014年4月到XXX處工作,擔任瓦檢員職務,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徐XX於2015年3月份離職。其稱在職期間XXX拖欠2015年1月份工資1750元、2月份工資990元、3月份工資580元,共計3320元。為此徐XX於2017年9月4日到鶴崗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日該委員會下達了鶴勞人仲不字(2017)第147號不予審理案件通知書。

一審法院認為,徐XX與XXX之間勞動關係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徐XX與XXX之間勞動關係的終止時間是2015年3月份,徐XX申請仲裁的時間是2017年9月4日,已超過法定的仲裁時效期。XXX提出的抗辯理由成立,徐XX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徐XX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徐XX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1、董XX出庭作證,證實徐XX在XXX處七井當過瓦檢員,董XX與徐XX一個班,七井欠我們工資,我那部分已經要完了,徐XX那個時候欠工資,他就去別的地方幹了,徐XX沒趕上第一批要工資,他始終告狀要錢,也沒要來;2、石XX出庭作證,證實徐XX被隆源拖欠工資的問題。

XXX對徐XX提交的證據質證如下:董XX敍述的模糊籠統,未説明具體時間,稱時間很長記不清了,石XX證言與要證實的問題無關聯,兩位證人均不能證明徐XX的主張。

針對徐XX二審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董XX、石XX的證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關於新的證據的規定,兩名證人證言不屬於二審中新的證據,本院不予採信。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徐XX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否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上訴人徐XX與被上訴人XXX之間形成勞動關係,2015年3月上訴人徐XX從被上訴人XXX處離職,根據上訴人徐XX一審的訴訟請求及理由,應該從上訴人徐XX離職開始計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2017年9月4日上訴人徐XX向鶴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因上訴人徐XX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故上訴人徐XX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綜上,徐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徐XX已預交),由上訴人徐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林XX

代理審判員  劉延霞

代理審判員  劉延鑫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