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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與王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李XX,男,1951年1月7日出生。

李XX與王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温秋香,福建萬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馮XX,福建萬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

原告李XX與被告王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託代理人温秋香、馮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原告為一農民工,2014年8月至9月期間,原告在福建省XX公司位於梅列區高源工業開XX的宿舍樓從事砌磚粉刷工作。被告王XX支付了部分工資,但仍欠工資5620元。2015年1月28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王XX出具欠條一份。依據國家有關農民工工資政策、《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及《福建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福建省XX公司將其宿舍樓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被告王XX,造成原告的工資無法兑現,應當由其先行墊付。故起訴要求被告王XX支付原告工資5620元,被告福建省XX公司先墊付原告工資5620元。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撤回對被告福建省XX公司的起訴,並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王XX支付原告工資3372元。

被告王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王XX出具一份欠條給原告,該欠條載明:“今欠到李XX工資5620元整,欠款人王XX,2015年1月28號。”被告王XX至今分文未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以及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證實。被告王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王XX尚欠原告李XX工資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認定。因被告王XX拖欠原告工資款,造成本案糾紛,應承擔付款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王XX支付其工資337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XX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給原告李XX工資3372元。

如果被告王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第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的申請執行期限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

審 判 長  戴XX

人民陪審員  餘XX

人民陪審員  林小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XX

附:本判決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