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滯納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般只要是國家強制性的行政收費的項目,我們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正常繳納都會產生滯納金的,所以這個道理在城鎮土地使用税的交費時間上也是一樣的。其實有很多人可能也真的就是忙於工作一時之間忘記交土地使用税了,所以肯定事後也會特別的關注城鎮土地使用税滯納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滯納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滯納金(Overdue Payment)指針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税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滯納天數的起止時間的計算,由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解繳税款的當日止。
其計算公式為:應繳滯納金=滯納税款×滯納天數×0.0005。 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解繳税款的滯納金也按上述規定同樣計算。
二、土地使用税應該從什麼時候交?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2、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3、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税的滯納金是根據税收金額的萬分之五和質量的天數來計算的。也就是我們每耽誤一天就會產生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企業或者公民個人交税納税的這些事情還是一定要放在心上的,不然的話到最後損失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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