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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

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規定了個人和單位如果要使用國家的土地,應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在實際使用土地的過程中,國家會對一些特定用途的土地規定減免優惠政策,同時,對於一些閒置的土地,國家也規定了對該處土地減免土地使用税。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提供閒置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的具體內容,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閒置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

一、閒置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函[2004]939號)文件規定,對企業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範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經納税人事先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報備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的減免規定

1、困難減免。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税局審核,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2、耕地徵用免税。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税。(條例第9條)

3、貧困地區減税。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税法規定最低税額的30%. (條例第5條)

4、企業免税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國税地字〔1988〕15號)

5、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税局在税法規定的免税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税期限。(國税地字〔1988〕15號)

6、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徵免,由各省級地税局確定:(國税地字〔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徵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7、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税有困難的,經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税。(國税地字〔1988〕32號)

8、電力用地免税。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税。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税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税局審核,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税。(國税地字〔1989〕13號、44號)

土地閒置之後,並不能為企業帶來利潤,如果依然按原來的土地使用税的標準進行繳納,顯然會增加企業的負擔,而閒置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可以使企業減少一部分支出,不過企業針對這部分土地應提前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報備並提供相關的材料。繳納税收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如果土地的使用不符合税收優惠政策,應及時繳納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