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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是什麼?

一、四川省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是什麼?

四川省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是什麼?

四川省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是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國土部門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報經省税務局批准,可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十年。

除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應按土地使用税減免權限的規定報批。

二、四川土地使用税的相關規定

(一)大城市最高一級五元,最低一級五角;

(二)中等城市最高一級四元,最低一級四角;

(三)小城市最高一級三元,最低一級三角;

(四)縣城 (不含本款第五項規定的縣城)最高一級二元,最低一級二角;

(五)建制鎮、工礦區及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的縣和其他地區的民族自治縣的縣城,最高一級一元,最低一級二角。

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具體劃分標準,按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將本轄區徵税範圍內的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税額幅度確定具體的適用税額,經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報省税務局備案。但城市和縣城的具體適用税額中的最高一級和最低一級必須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致。

第六條 與市區不相連的城市遠郊區或建制鎮適用城市税額有困難的,經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可適用縣城或建制鎮的税額。

經濟落後的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需降低的,須經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並報省税務局備案。但降低税額不得超過本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税額的百分之三十。

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經省税務局批准,可在本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最高税額基礎上適當提高,但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最高税額的,必須報財政部審批。

現實生活當中,大家對於土地使用税繳納的具體政策,可能或多或少會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比如説我們國家關於一些公益性的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就對於土地進行免收,最常見的一種就是一些公立的學校幼兒園等,還有一些公園也是免徵土地使用税的。